[2026年4月16日更新]
自當心理師以來偶爾會遇到個案要打官司想要拿諮商摘要當證據,也遇過個案的家長要諮商摘要去爭取資源,印象深刻的是該家長跟我說希望我在會談完後給一個簡單的評估讓他了解小孩狀況,當時我不疑有他打了一張A4紙的內容讓他參考,結果他拿這個去跟學校說是心理師出的評估並藉此要求學校給怎樣的待遇,這讓我非常不舒服且從此之後我就不再做這樣的事,若對方要資料都請其以正式方式申請,以免增加自己的困擾。
個案們要諮商摘要的動機很多,有些人的確是想利用做一兩次的諮商去當作其身心有問題的證據以逃避其責任,比如不想當兵,不過多數是要當法律證據,比較多的是性侵家暴案件,也有要拿去爭取民事賠償等。
只要涉及法律議題都是要多加考量,我在寫諮商摘要時盡量簡要,當然我會跟個案們說若是要當法律證據至少要談6次,因為摘要內容還會包含評估,若沒談一定次數我是覺得不妥的,畢竟我也得保護我自己。
我出過的諮商摘要的個案不一定是受害者,也有加害者,不論是受害者或加害者都是個案,還是得站在較客觀的立場去思考,當然幫加害者寫諮商摘要壓力比較大,這某個程度就是我在幫他背書。比較兩難的是心理評估,畢竟諮商內容不太會涉及心理師個人主觀感受,但心理評估就會有個人主觀意見及判斷。
除了諮商摘要外,也有些個案是透過青壯方案索取諮商證明,也就是諮商結束後給簽到單影本以作為證明,理由當然也是跟上述差不多。不過,影印簽到單比較沒壓力,就跟機構給個案收據差不多的意思。
另外,我也幫個案去做過筆錄或出庭,那時法院書記官要我直接寄諮商紀錄給他,當時我是跟對方說請其發公文給機構索取而不是我直接寄給書記官,有公文往來還是比較安全,而且這也可能涉及倫理議題。
若是很長期的個案最後因官司要索取紀錄的話,這我覺得比較沒爭議,比較有爭議的是為了拿證據而做諮商,因為個案的動機並不是想自我探索而是其他目的,這時我通常會請其先跟醫生討論是否開診斷證明即可,也會跟個案說我打官司的經驗,就像上面提及的做個一兩次諮商然後拿這當證據基本上不太有意義(多數人都是想做一兩次),畢竟談個一兩次我到底要評估什麼(當然我還是有評估)?寫這樣的評估是否合適?是否對我個人有不良影響?個案有權利索取諮商摘要但心理評估我認為是不一定的,這就涉及我個人怎麼看待這件事。
身為心理師幫忙個案是合理的,不過在面對這議題通常都比較謹慎,畢竟人性很複雜,我也不想被當工具使用就是,以上分享,感謝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