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很少寫這類文章,因為還在做相關的工作會有些顧慮,不過,現在我已離開這專業團隊,所以我就來聊聊這個議題吧!
性侵加害人的團體治療屬於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的定期課程,在監獄裡的團體屬於法務部業務,監獄外的社區治療團體屬於衛生局及社會局的業務。嚴格來說這類團體不一定能稱得上治療團體(有些心理師把團體當上課在做),在監獄裡每星期上一次,每半年評估一次比較像治療形式,但有無達到治療效果就不好說了,因為再犯預防模式在監獄的受刑人間還有共筆類的資訊流通,這套模式很容易有標準答案,所以我才會在當時(2011年至16年)用表達性藝術治療方式做團體,2015年我發表過期刊文(也有分享在網站,有興趣可以去看看),之後我應該會再分享這個模式的反思。
社區治療中的團體,我是用再犯預防模式做,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社區治療一個月上一次或兩次課,個案們還不一定都會來,很難用團體方式上課,而這個模式的好處是可以變成類似團體課程的模式運作,另外一個原因是社區治療的團體都是兩個心理師一起帶,每個心理師都是用這套模式在做,所以我就入境隨俗。
基本上,再犯預防模式並非不好而是很容易被扭曲,心理師容易落入陷阱變得僵化,個案容易鑽漏洞迎合心理師以求評估通過,然後變成共謀團體(恕我說的如此傷人)。事實上,再犯預防模式是操作加害人團體的經典模式,很久以前要帶這類團體是得上這模式的訓練,當然我也上過只是我並非用認知治療的方式進行改用表達性藝術治療模式進行以降低成員們防衛及增加改變的可能性。
社區治療通常是做再犯評估而非治療性質,這個模式我在社區治療中基本上會以幾個主題來做,比如家庭經驗(早期經驗)、人際(或學校)經驗、親密關係歷史、案件討論、現在生活狀態及再犯預防等,因為每個個案能分到的時間很短,所以我會看案件型態去看其核心議題是哪些,再透過可能的核心議題延伸到上述的主題,所以不是每個成員我都會討論到這些主題,但因評估會議的報告都是以再犯預防模式去報告,所以蒐集這些主題的資料還是必要的。
舉個例子,假設某案件內容是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同儕關係,某次加害人跟朋友們喝酒時,順便找被害人一同去玩,過程中被害人靠加害人的身體很近,兩人有些肢體接觸,散會後,加害人帶喝醉的被害人去摩鐵並發生性關係,最後被提告違反性自主。因兩人是認識的朋友所以我會先從加害人的人際關係談起再發展到親密關係互動(包含家庭經驗等),在這些經驗裡抽取出成員固定的行為模式及信念(或根深蒂固的想法)來探討,然後再連結到其如何改變這樣的模式,也就是再犯預防。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