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加害人團體治療之表達性藝術治療模式(二)

作者 熊恒瑂、洪素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86年公佈實施,至今已有許多專業人士投入服務與研究。民國94年亦有多項條文增修,根據此政策建構防治網路、處遇程序、給予被害人保護與協助、給予加害人懲罰與治療及防治教育。監獄中之司法治療採團體方式進行,輔以輔導、個別治療等,以期加害人獲得更好的心理重建,並減低再犯率。

本篇將探討表達性藝術治療於獄中針對加害者團體治療的思考與實務上的應用,以期提供不同的介入模式,並增加團體效益與效能。

壹、理論概念

一、傳統心理治療觀點

將以客體關係與心理分析為依據來探討。客體關係指的是個體的內在世界所呈現出來的自體和客體之間的關係。這樣的關係是嬰幼兒在早期的時候和主要照顧者的互動而形成的,所以主要照顧者通常也就是這個兒童的客體,個人不只是和一個實際的客體在互動,也和一個內在的客體在互動,這個內在的他者是一種心理的再現,他可以是實際人物的一個扭曲版本,意思是說這個內在他者的心理再現不一定是某個實際人物的真實情況,這些從過去關係所遺留下來的內在客體的關係,會形成個人的知覺,感受的方式,也會影響到他和其他人的關係 (Clair,1986)。

Klein使用分裂 (splitting) 的概念來說明客體可以被嬰兒分裂成「好」的客體和「壞」的客體,所謂壞的客體就是令嬰兒挫折或者是討厭,或者他覺的是憤怒的照顧者;而好的客體就是讓他感覺到是愛的,是溫暖的主要照顧者。若個案分裂成熟,則能辨識母親是一個完全的客體,而也能接納自己擁有好與壞的自體(Clair,1986)。在表達性藝術治療中個案透過在劇場中不斷的投射以及內射的過程,探索並發現存在個體內的好的客體以及令人挫敗的客體。團體中有機會探索人類本能存在的黑暗層面,攻擊層面,或者是死亡本能的層面,也可以去發展讓人感覺溫暖和安全的層面,而治療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案主可以更有能力去整合這兩個部份(林玉華,1997)。

整合與分化的傾向是一種基本的心理過程,而人類終其一生都要依靠他們,整合與分化是互補性的自我功能,整合的意思是,將兩個元素有意義的結合在一起;分化則是將兩個心智的元素分開來,而這些心智元素包括了知覺、記憶、表徵、情緒、意念等 (楊添圍、周人宇譯,2013)。Mahler (1952) 所提出的分離-個別化的過程也是由整合和分化這兩個互補的概念所形成的,分離是個人和母親早期的關係特色中的共生融合裏所浮現出來的過程,它是以知覺區別的過程來開始,而且以認知結合的行動(客體恆定)為終點 (林秀慧、林民雄譯,2001)。

在表達性藝術治療裡面,透過治療師或是治療的過程,希望可以協助案主完成分離-個體化的過程,也就是透過治療的投射過程,案主有機會再度的被好的客體滋養,他可以內化好的恆定客體。而這個「好」的客體可能是治療的角色扮演,也可能是治療師。在表達性藝術治療中透過角色扮演,讓案主投射他的需要到故事的內容,並經由演出的過程,案主可經歷到較健康的客體關係修通他在客體關係中未整合完成的議題,或是修補過去較不健康的客體關係,或是缺失的早期客體關係。

未完待續…

2 thoughts on “性侵加害人團體治療之表達性藝術治療模式(二)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